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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保人员同时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,其在各用人单位的缴费应当如何计算?

  来源:如皋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  [发布:2008年10月23日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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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保人员同时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,其在各用人单位的缴费应当如何计算?

  答:参保人员同时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,其在各用人单位的缴费应当

合并计算,但缴费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300%,记入个人账

户的储存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300%的8%,缴费年限不得累加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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