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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如皋经济开发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》的通知
  来源: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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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如皋经济开发区重特大事故
应急救援处理预案》的通知

各村(社区),各部门,各单位:
为切实做好我区安全生产工作,及时有效处置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,维护正常的经济、社会秩序。经研究,决定印发《如皋经济开发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》,希各村(社区)、各部门、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。
附件:《如皋经济开发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》


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
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


主题词:印发 应急 预案 通知
如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2月5日印发
(共印60份)

附件:
如皋经济开发区重特大事故
应急救援处理预案
(2010年1月修订)

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,准确、高效、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、救援工作,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,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、生活秩序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》、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》和《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》的要求,结合我区实际,特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(以下简称《预案》)。
一、《预案》的范围
本《预案》指在我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(含1人)或重伤(急性中毒)1人以上(含1人)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(含1万元),以及其他性质严重、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,事故包括:
(一)重特大中毒事故;
(二)重特大火灾事故;
(三)重特大交通事故;
(四)重特大建筑施工工程事故;
(五)重特大爆炸物品事故;
(六)重特大化学危险品事故;
(七)重特大锅炉、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;
(八)其它重特大事故。
二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指挥系统
(一)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,“一组两办五大公司”的主管领导为责任人,责任部门牵头,相关职能部门配合,迅速、高效、有序地展开。
(二)建立开发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指挥中心。
总指挥由管委会主任担任,如有特殊情况主任不能到位时,由常务副主任代任;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的副主任担任;相关条线分管副主任为总协调;党政办公室、工会、发改局、社会事业局、财政分局、规划建设局、国土分局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、开发区派出所、开发区司法所、柴湾派出所、开发区交警中队、拆迁安置公司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、环保分局、工程管理部、工商分局、城管大队、物业公司、柴湾供电所、柴湾卫生所、柴湾中心初中、柴湾广电站、各社区为成员单位。
(三)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指挥中心设下列分指挥部。
1、警戒保卫指挥部。负责安全保卫、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,由分管政法的副主任任指挥长,派出所所长任副指挥长。
2、应急救援指挥部。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,由分管安全的副主任或由条线分管副主任任指挥长,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。
应急救援指挥部,下设若干个专门办公室,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。
(1)道路水路交通、火灾、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派出所内,由派出所牵头负责。
(2)工程建设、房屋拆迁、民房及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分别设在规划建设局、工程管理部、社会事业局,根据职能牵头负责。
(3)锅炉、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、危险化学品、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安监局,由安监局牵头负责。
(4)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工商分局,由工商分局牵头负责。
(5)重特大事故的宣传报道,坚持及时准确的原则,经应急救援办公室、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核,由牵头部门或安委办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。
3、医疗救护指挥部。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救护工作。由分管社会事业的副主任任指挥长。
4、物资供应指挥部。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。根据实际情况由管委会指定相关人员、部门负责。
5、善后处理指挥部。负责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,由分管安全的副主任任指挥长。根据实际情况由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负责。
三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关办公室的职责
(一)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,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。
(二)根据事故发生的状态,统一部署,分别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工作,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。
(三)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态变化和问题,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、修订和补充。
(四)在本行政区域内,紧急调用各类物资、设备、人员和占用场地。事故处理完毕后,所有调用物资、设备、人员和场地及时予以归还或给予补偿。
(五)根据事故灾害情况,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,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。
(六)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。
(七)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安抚工作。
(八)适时发布公告,将事故的原因、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。
(九)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,办理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四、重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
(一)重特大事故发生后,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,在1小时内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管委会、安委会和市有关部门,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,报送上述部门。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:
1、事故发生的单位、时间和地点。
2、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、经济类型和企业规模。
3、事故单位的伤亡人数、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。
4、事故原因、性质的初步判断。
5、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。
6、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。
7、事故的报告单位、签发人和报告时间。
(二)管委会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,应迅速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,并立即报告主任和分管副主任,同时应通知相关部门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,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。
(三)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,应立即报告如皋市安委会办公室,并前往事故现场,了解掌握事故情况,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事宜。
(四)重特大事故发生后,事故发生的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,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,因抢救伤员、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,必须作出标志、拍照、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图,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、物证等。
五、事故应急措施
(一)重特大事故发生后,开发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,总指挥部及各分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,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,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。
(二)交通、电信、供电、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应急处理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,在最短的时间内,恢复被损坏的道路、水、电、通信等有关设施,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。
(三)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、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,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,维护社会治安。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,防止逃逸。
(四)卫生医疗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,利用各种医疗设施,抢救伤员;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;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工作。
(五)财政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确保在最短时间内供应和运输应急救援物资。
(六)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、设备、人员和占用场地,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。
(七)事故发生初期,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,防止事故的扩大。
六、专项应急处理预案
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由各专门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订,报开发区安委办备案。应急处理预案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。
(二)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措施及时间要求。
(三)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。
1、现场保护;
2、维护秩序;
3、处置险情;
4、抢救伤员。
(四)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(含设备、设施)保障。
(五)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保障。
七、本《预案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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