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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09年度党费收缴、管理工作的通知
2009-5-25 10:26:22  来源: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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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下载2009年度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基层党组织党费汇解任务指标表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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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09年度党费收缴、管理工作的

  

 

各基层党组织:

根据中组发〔20083号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以及皋组发〔200964号《关于做好2009年度党费收缴、管理的通知》,现测算了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汇解基本指标任务,下发给你们,请按照文件精神,对照标准测算到每个党员,确保每个党员按照标准足额交纳党费,并及时做好缴纳和管理工作。

 附:1.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摘要。

    2.《2009年度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基层党组织党费汇解任务指标表》

 

中共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

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主题词:党费  收缴通知  通知

  如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        2009225日印发

  共印150

附件1

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摘要

 

第一条   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第二条   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者),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

    第三条   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参数,参照第一条、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。

    第四条   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,参照第一条、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。

    第五条    离退休干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缴纳党费。

    第六条   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——1元。学生党员、下岗失业的党员、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、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
    第七条    交纳党费确实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
    第八条   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    第十条   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为收入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    第十三条  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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