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做好2009年度党费收缴、管理工作的
通 知
各基层党组织:
根据中组发〔2008〕3号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以及皋组发〔2009〕64号《关于做好2009年度党费收缴、管理的通知》,现测算了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汇解基本指标任务,下发给你们,请按照文件精神,对照标准测算到每个党员,确保每个党员按照标准足额交纳党费,并及时做好缴纳和管理工作。
附:1.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摘要。
2.《2009年度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基层党组织党费汇解任务指标表》
中共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
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
主题词:党费 收缴通知 通知
如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9年2月25日印发
共印150份
附件1:
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摘要
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℅,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者),交纳1℅: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℅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℅。
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参数,参照第一条、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。
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,参照第一条、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。
第五条 离退休干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℅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℅缴纳党费。
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——1元。学生党员、下岗失业的党员、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、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实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为收入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